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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烤花生果检验规程
[ 来源: ] [ 作者: ][ 时间:2008-06-03 ]

31~50            0.7~0.5
51~90             0.4~0.3
②注意事项
a. 油样应避免阳光直射,并低温保存;
b. 加入碘化钾饱和溶液后,振摇和静置的时间应准确掌握;
c. 油样应清晰透明,否则应离心取上清液;
d. 通氮后,全部操作应保证在充氮气下进行,防止进入空气。
6.8 黄曲霉毒素检验 按ZB X 10 074检验。
6.9 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检验 按SN 0142检验。
7 品质异常样品的检验
对 5.3.2.3单独扦取的样品,可按本规程检验全部项目或重点项目单独检验,如确与平均样品结果差异悬殊,明显低于全批平均品质,应全批复查复验或全批作不合格处理。
8 检验结果有效数字的规定
杂质总量: 0.1%
杂质子项: 0.01%
小果、异品种果、不完善果总量: 0.1%
不完善果子项: 0.01%
过氧化值: 0.01(1/2毫摩尔数)/kg
9 包装检验
在取样的同时,按照贸易合同有关规定和保障运输安全的要求,检验以下各项:
9.1 包装物是否坚固,是否有破损、水湿,封口是否牢固; 字串6
9.2 外包装是否洁净,内包装是否漏气;
9.3 标记是否正确、清晰。
10 存查样品的保管
依据5.2品质检验流程图分取的样品,连同平均样品中拣出的有害杂质,放入塑料袋内抽气或放脱氧剂,写明标记,放在冷暗干燥处,至少保存三个月,或按合同规定保存至索赔期届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寿杰、梁灏基、李增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12-26批准 1995-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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