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投递文章
  最新推荐:
 您的位置:主页>质量安全>行业标准> 文章内容
【收藏】 】【打印】【关闭

无公害食品 白菜类蔬菜
[ 来源: ] [ 作者: ][ 时间:2008-06-03 ]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凤枝、高怀友、周其文、郑向群、刘潇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蔬菜产地和环境条件的定义、产地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试验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字串3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 水质 总汞的侧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县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字串5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水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蔬菜产地
    具有一定面积和生产能力的栽培蔬菜的土地。 字串8
    3.2 环境条件
    影响蔬菜生长和质量的空气,灌溉水、土壤等自然条件。
    
    4 要求
    
    4.1 产地选择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4.2 环境空气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中的规定。
    4.3 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灌溉水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中的规定。
    4.4 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中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5.1.1 总县浮颗粒的测定按照GB/T15432执行。

字串1


    5.1.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15262执行。
    5.1.3 二氧化氮的测定按照GB/T15435执行。
    5.1.4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3或GB/T15434执行。
    5.2 灌溉水质监测
    5.2.1 pH值的测定按照GB/T6920执行。
    5.2.2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按照GB/T11914执行。
    5.2.3 总汞的测定按照GB/T7468执行。
    5.2.4 总砷的测定按照GB/T7485执行。
    5.2.5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7475执行。
    5.2.6 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7467执行。
    5.2.7 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7487执行。
    5.2.8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7484执行。
    5.2.9 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16488执行。
    5.2.10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按照GB/T5750执行。

上一页12 下一页
发布者:   
 
    ·在线评论

评论列表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张家港蔬菜网 苏ICP备08011200号 张家港市蔬菜办公室 主办 联系电话:0512-58122243 技术支持:鼎峰网络